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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游泳运动协会

来源:烟台市游泳训练中心  作者:  2019-04-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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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游泳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烟台市游泳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游泳训练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游泳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全市游泳工作者、爱好者、学者和知名人士,积极推动游泳运动社会化,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游泳运动技术水平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市体育局,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烟台体育公园烟台游泳跳水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党的体育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全市群众性游泳活动的开展;
     (二)坚持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促进游泳运动社会化,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协会实体化,更好地发挥协会的作用;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为领导机关决策游泳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提建议,当参谋;
     (四)加强教练员、裁判员、救生员队伍建设和培养,积极开展游泳运动理论、运动技术的学术研究,促进游泳训练、管理、竞赛科学化,努力推动我市游泳水平的提高;
     (五)指导全市游泳训练竞赛工作,在游泳人才的选送衔接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努力使我市游泳运动水平持续稳定地发展;
     (六)协助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青少年游泳培训活动,推广和普及青少年游泳健身工作,通过游泳活动,向青少年进行党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培养青少年勇于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艰苦奋斗的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观念;
     (七)协助相关部门举办、承办全市、全省、全国性以及国际性的游泳比赛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省以上专业游泳队伍来烟普及、指导和集训工作。
     (八)监督审查全市游泳团体会员单位场馆、俱乐部培训资质,统一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资质培训、审核,对于不符合资质的场馆俱乐部,有权停止其经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团体会员单位须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赛事、活动;
       (三) 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支持协会的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费1000元/年,个人会费100元/年);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即可当选,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对本会所有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应由监事长、监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三人,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与理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教练员、运动员培训及比赛中有关费用的支出,用于开展相关业务所须器材等购置,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责任编辑: 周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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